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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来源:承德广播电视大学中职教育网录入:Admin更新时间:2014-10-16 11:26:33点击数:2127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教职成[2011]17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附件3 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附件4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                                                                    

 

 

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并遵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基础条件和自身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提高专业办学水平。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和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                      
  ()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专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教学专家进行论证;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属学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附件2)12份及电子版。开设《目录》外专业,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3)12份及电子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开设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涉农专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专业,再次开设按新设专业办理。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每年3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学校)将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或所开设专业)进行汇总,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附件412份及电子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所属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